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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係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身心障礙。

   原住民。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第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本辦法之第一順序招收之幼兒包括: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前項幼兒人數如遇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四條 本縣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列為本辦法第二順序招收之對象。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人士之子女,依其障礙輕重程度依序招收。

第五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當年度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招生後續相關事宜。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人數超過全園實際招收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之需求時,得準用彰化縣特殊教育相關法規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