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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協助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幼兒教保服務業務之規劃、 協調、諮詢及宣導事項。

  提供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教保機構教保服務方案與推動教保業務之諮詢事項。

  其他提升本縣教保業務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縣長遴選聘任之。本會委員應包括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會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應重新聘任。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本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秘書長或教育相關主管人員擔任副召集人。

           本會委員之名額,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辭職,或有不當之行為經本府予以解聘者,由本府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長擔任。秘書若干人,由相關業務人員擔任之。

第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擔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由機關團體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