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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幼兒園5歲幼兒收費調整相關事宜,特設彰化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幼兒園收費規定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消保官代表一人。
   (二)教保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本縣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四)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五)會計師代表一人。
   (六)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本府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日止。但本小組委員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本府教育處人員代理主持。
   本小組由教保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審核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審議期程:(申請流程圖如附件)
   (一)每年三月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每年三月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本府初步審核其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或補正完竣後,本小組始審議其內容。
   (三)每年四月依申請狀況召開會議審核,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幼兒園派員列席。
   (四)經本小組審議屬合理範圍之調整者,由本府將審議結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次學年度收費數額,並俟取得備查公文後,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五、符合申請對象:
   (一)已依法立案完成之幼兒園。
   (二)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
六、幼兒園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得填具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二份:
   (一)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家長收費調整通知、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四)調整收費項目之佐證資料。
   (五)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七、申請須知:
   (一)幼兒園第一次申請為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對象,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經本小組依園方提報之材料成本、人力成本等經營成本分析進行審核。
   (二)新設立之幼兒園應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上學期十月十五日、下學期四月十五日)前取得設立許可,始得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之幼兒園。
八、幼兒園收費調整經本小組審議同意通過者,應接受本府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結果不符原申請內容者,以不符合補助要件之幼兒園論,本府並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及幼兒就讀幼
    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九、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前點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亦同。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彰化縣政府公私立幼兒園收費規定修正及調整審核原則」。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