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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全文檔案: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於使用日前七日至六十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應於使用日前五日一次繳清管理維護費及冷氣費。
有特殊事由者,得經本府同意後申請使用,不受前項規定期間之限制。

第五條-本縣身心障礙團體及機關(構)使用本中心場所辦理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活動時,其管理維護費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