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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自106.08.18生效
附表
項次 違反條文 裁罰單位
條次 構成要件 法定罰鍰額度或
其他處罰(新臺幣)
裁罰基準:
罰鍰金額(新臺幣)/
輔導教育時數(小時)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一、行為人持有違規物品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及二至五小時輔導教育。
二、情節嚴重者者: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六至十小時輔導教育。
三、所持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物品沒入之。
社會處
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以上每次處十萬元罰鍰。
社會處
第四十五條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或少年人數一人處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人,加罰六萬元罰鍰,五人以上或情節嚴重者,處三十萬元罰鍰。
二、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計算方式:
 (一)按次核處:
第一次命其停業一個月
第二次命其停業三個月
第三次命其停業六個月
第四次以上命其停業一年。
(二)其中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之重複施行或催告屆期未改善為限,不同行為則次數重新計算。
(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違規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位負責人為限,更換負責人時則重新計算。
三、裁罰對象為場所負責人或行為人。
社會處(罰鍰)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第四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未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者。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五千元罰緩。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處三萬元罰鍰。
社會處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按次核處:
第一次處六萬元罰鍰。
第二次處十二萬元罰鍰。
第三次處二十四萬元罰鍰。
第四次以上每次處三十萬元罰鍰。
二、其中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之重複施行或催告屆期未改善為限,不同行為則次數重新計算。
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違規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位負責人為限,更換負責人時則重新計算。
五、裁罰對象為場所負責人或行為人。
社會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履行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之物品。
二、經第一次裁罰未於期限內完成履行者,處十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履行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之物品。
三、經第二次裁罰未於期限內完成履行者,處二十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履行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之物品。
四、經第三次裁罰未於期限內完成履行者,處三十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履行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之物品。 
五、違規次數之累計,以每次處罰後一年內再違規者為限。
新聞處(出版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社會處(網際網路)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通知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已接受但時數未達原處分時數二分之一者 一、第一次處五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一萬五千元罰

四、仍不配合者,按次處罰至接受輔導為止。
社會處
經通知,已接受親職教育輔導,達原處分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全部輔導教育時數者。 一、第一次處三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一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以上處一萬五千
    元罰鍰
五、仍不配合者,按次處罰至補足時數為止。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輔導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處一千兩百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三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六千元罰鍰。
四、仍不配合者,並按次處罰至兒童或少年接受輔導為止。
社會處

 
第五十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第二次起按次增加五萬元罰鍰,累計至六十萬元為上限。
二、次數定義如下
(一)報紙:依發行日數,同日為同一次行為。
(二)雜誌:依發行期數,同期為同一次行為。
(三)圖書、手冊等出版品:按出版版數或印刷次數,同版(刷)者為同一次行為。
(四)其他網路、廣告、傳單等媒體:按刊登分送散布日期,同一日公開刊登、分送、散布者為同一次行為,不同日刊登雖內容文字相同,為不同次行為。
三、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新聞處(出版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社會處(網際網路)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犯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四十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一、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處四小時輔導教育。
二、處有期徒刑未滿一年者或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者:處十二小時輔導教育
三、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處十六小時輔導教育
四、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處二十四小時輔導教育
五、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未滿十二年者:處三十六小時輔導教育
六、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處五十小時輔導教育
社會處
十一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輔導教育者。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二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三萬元罰鍰
四、仍不配合者,按次處罰至接受輔導為止。
社會處
經通知,已接受輔導教育,但時數未達原處分時數二分之一者。 一、第一次處八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六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二萬四千元罰鍰
四、仍不配合者,按次處罰至補足時數為止。
經通知,已接受輔導教育,達原處分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全部輔導教育時數者。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一萬八千元罰鍰
四、仍不配合者,按次處罰至補足時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