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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借管理規則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全文檔案:

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身心障礙福利, 發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場所使用功能,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場所,係指本中心視聽中心、會議室、圖書室、後中庭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第三條   本中心場所除提供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各種活動使用外,並提供身心障礙團體、其他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等使用。

第四條   凡申請本中心場地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由本中心提供),檢附機關()或人民團體立案文件影本,並視申請場所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前一星期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並一次繳清場所使用費及冷氣費。

第五條   本縣身心障礙團體及機關()使用本中心場所,其費用減半。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良善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與原申請時間牴觸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之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休館。但經本府核准延長使用時間,或同意其於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以每四小時為一單位,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超過一小時,另加收一單位使用費及冷氣費。 
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設備有毀損時,應按時價賠償或修護。 

第九條   申請使用者繳交費用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府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無法使用者。 
三、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與原申請時間牴觸者。 

第十條   本府收取使用費、冷氣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機關()、團體),並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解繳入庫。 

第十一條      本中心各場地依附表所訂收費標準計算。 

第十二條      經本中心同意使用做為辦公場所,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業務,使用期間超過一年(含以上)者,每坪以新臺幣五十元計算,另每月依電費分表由使用單位負擔,水費由本中心每月酌收新臺幣一百元。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收費標準︰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管理維護規則收費表 單位:元 
場地名稱   時數          管理維護費         冷氣費/每次 
視聽中心               一千元               六百元 
會議室                 八百元               三百元 
圖書室              一千三百五十四元       二百五十元 
後中庭                  五百元  
長期租用                 五十元(坪)        實際電費度數 
前項場地收費標準,本府得依物價指數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