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身心障礙福利, 發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場所使用功能,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場所,係指本中心視聽中心、會議室、圖書室、後中庭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第三條
本中心場所除提供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各種活動使用外,並提供身心障礙團體、其他機關(構)、立案之人民團體等使用。
第四條
凡申請本中心場地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由本中心提供),檢附機關(構)或人民團體立案文件影本,並視申請場所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前一星期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並一次繳清場所使用費及冷氣費。
第五條
本縣身心障礙團體及機關(構)使用本中心場所,其費用減半。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良善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與原申請時間牴觸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之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休館。但經本府核准延長使用時間,或同意其於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以每四小時為一單位,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超過一小時,另加收一單位使用費及冷氣費。
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設備有毀損時,應按時價賠償或修護。
第九條
申請使用者繳交費用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府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無法使用者。
三、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與原申請時間牴觸者。
第十條
本府收取使用費、冷氣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機關(構)、團體),並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解繳入庫。
第十一條
本中心各場地依附表所訂收費標準計算。
第十二條
經本中心同意使用做為辦公場所,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業務,使用期間超過一年(含以上)者,每坪以新臺幣五十元計算,另每月依電費分表由使用單位負擔,水費由本中心每月酌收新臺幣一百元。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收費標準︰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管理維護規則收費表 單位:元
場地名稱 時數
管理維護費 冷氣費/每次
視聽中心 四 一千元
六百元
會議室 四 八百元
三百元
圖書室 四
一千三百五十四元
二百五十元
後中庭 四 五百元
長期租用 五十元(坪)
實際電費度數
前項場地收費標準,本府得依物價指數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