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訂定。
二、學生每週學習節數:請各校依照教育部頒訂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
三、國民中學授課節數表:
(一)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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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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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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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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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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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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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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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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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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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語文、臺灣手語、英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校定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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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授課標準,依擔任專任教師或導師,比照專任教師或導師授課節數,其超時授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惟代理教師倘協助校務工作,得依本要點由學校本權責酌減授課節數,減課後之授課節數為每週應授課節數。
(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授課節數表:
學校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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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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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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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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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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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校務教師
可彈性酌減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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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班(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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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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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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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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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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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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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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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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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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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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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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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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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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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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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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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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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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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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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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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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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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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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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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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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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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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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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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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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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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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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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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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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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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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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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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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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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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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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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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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校之學校本校主任、組長授課節數,依照本校和分校班級數總和之級距排授;分校主任、組長分別比照本校主任、組長排課。
(三)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每週授課節數:
1.
學校規模:班級數含特教班集中式,分散式及巡迴式不納入計算。
2.
資訊行政教師:無資訊(網管)行政職務編制者,於兼任資訊行政(網管)時,依其本職授課節數再酌減二節。
3.
教師兼午餐秘書:學校應設置午餐秘書一人,綜理午餐業務;自設午餐廚房或主辦中央廚房學校,及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教師兼辦午餐業務依下列標準減課。
總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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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辦午餐業務酌減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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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設午餐廚房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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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廚房供餐及外訂餐盒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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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班(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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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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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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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班(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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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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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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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班(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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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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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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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班(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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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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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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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班(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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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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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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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供餐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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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辦午餐業務酌減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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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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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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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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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人(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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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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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人(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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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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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人(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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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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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行政職務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任,如有特殊情況,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5.
補校:教師兼任補校主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授課節數主任八節、組長十二節排課,五班以上得再酌減二節;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再兼任補校主任、組長行政職務者,依第三點(二)項授課。
6.
教師兼任國民教育輔導團專任、兼任輔導員,依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所研議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節數。
7.
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學校得本權責依表訂「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內,依校務實際需求酌減協助校務教師授課節數,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並向校務會議報告後實施。
四、跨領域間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學全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之授課,凡實際授課節數超過該領域之每週授課節數二分之一以上,則以該領域為每週授課節數標準,不再換算。
五、超時授課鐘點費發給方式:
(一)教師授課節數依本要點規定排課、減課後,為其應授課節數。
(二)學校依本要點編排課表後,所餘授課節數應聘兼任、代課教師授課;若經公開甄選後仍無適宜人員,得排定由校內教師授課。
(三)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應授課節數,其超時授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並應明確標示於課表。教師每週兼、代課節數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辦理。
六、特教班(含資賦優異班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班級)、輔導教師及國民教育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照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校排定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於校內公告周知。
八、學校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