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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訂定。

二、學生每週學習節數:請各校依照教育部頒訂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

三、國民中學授課節數表:

(一)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每週授課節數

專任教師

導師

授課課程

16

12

國語文

18

14

本土語文、臺灣手語、英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校定課程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授課標準,依擔任專任教師或導師,比照專任教師或導師授課節數,其超時授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惟代理教師倘協助校務工作,得依本要點由學校本權責酌減授課節數,減課後之授課節數為每週應授課節數。

(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授課節數表:

學校規模

每週授課節數

兼任主任

兼任組長

副組長

協助校務教師

可彈性酌減總節數

17()以下

6

10

 

8

18-26

6

8

8

27-35

4

8

12

36-44

2

6

12

45-53

0

4

16

54-60

0

2

16

61-70

0

0

12

24

71~80

0

0

10

28

81班以上

0

0

8

32

設立分校之學校本校主任、組長授課節數,依照本校和分校班級數總和之級距排授;分校主任、組長分別比照本校主任、組長排課。

(三)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每週授課節數:

1. 學校規模:班級數含特教班集中式,分散式及巡迴式不納入計算。

2. 資訊行政教師:無資訊(網管)行政職務編制者,於兼任資訊行政(網管)時,依其本職授課節數再酌減二節。

3. 教師兼午餐秘書:學校應設置午餐秘書一人,綜理午餐業務;自設午餐廚房或主辦中央廚房學校,及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教師兼辦午餐業務依下列標準減課。

總班級數

教師兼辦午餐業務酌減節數

自設午餐廚房學校

由中央廚房供餐及外訂餐盒學校

24()以下

4

2

25()以上

6

4

37()以上

8

6

49()以上

10

8

61()以上

12

10

 

總供餐人數

教師兼辦午餐業務酌減節數

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

1000()以下

6

1001()以上

8

2001()以上

10

3001()以上

12

 

4.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行政職務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任,如有特殊情況,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5. 補校:教師兼任補校主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授課節數主任八節、組長十二節排課,五班以上得再酌減二節;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再兼任補校主任、組長行政職務者,依第三點()項授課。

6. 教師兼任國民教育輔導團專任、兼任輔導員,依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所研議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節數。

7. 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學校得本權責依表訂「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內,依校務實際需求酌減協助校務教師授課節數,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並向校務會議報告後實施。

四、跨領域間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學全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之授課,凡實際授課節數超過該領域之每週授課節數二分之一以上,則以該領域為每週授課節數標準,不再換算。

五、超時授課鐘點費發給方式:

(一)教師授課節數依本要點規定排課、減課後,為其應授課節數。

(二)學校依本要點編排課表後,所餘授課節數應聘兼任、代課教師授課;若經公開甄選後仍無適宜人員,得排定由校內教師授課。

(三)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應授課節數,其超時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並應明確標示於課表。教師每週兼、代課數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辦理。

六、特教班(含資賦優異班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班級)、輔導教師及國民教育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照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校排定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於校內公告周知。

八、學校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