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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藝術比賽補助原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目的: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致力推動藝術教育,培訓藝術團隊,以落實藝術教育紮根,為本縣
    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學生音樂、學生舞蹈、師生鄉土歌
    謠、創意戲劇等團體組比賽隊伍之參賽學生、領隊或隨隊人員。


三、補助人數計算標準:
(一)以報名表所列參賽學生覈實計算。
(二)領隊或隨隊人員人數之計算標準:參賽學生十人(含)以下,得列
      一人;參賽學生十一至二十人,得列二人;參賽學生逾二十人者,
      每逾十人,補助人數得增列一人。


四、補助經費及項目:每隊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一)交通費
      1.參賽學生、領隊或隨隊人員合計十人(含)以下者,補助對象每
        人自學校至比賽場地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汽車公民營客運、火車
        自強號為準,不含高鐵、計程車)資費。(道具或樂器需與人員
        共同載運時,得不受參賽人數限制,補助專車車資乙輛)
      2.參賽學生、領隊或隨隊人員合計十一(含)人以上,補助專車車
        資乙輛,四十(含)人以上得增加補助乙輛。
      3.需載運大型樂器或道具,得補助樂器車或道具車車資乙輛。
      4.前二目專車車資補助原則:應檢據以實際支出費用為限,每趟(
        來回共計一趟)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餐費:以實際比賽天數計算,補助對象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
      十元。
(三)住宿費:以實際比賽天數扣除一天計算,並以縣外六十公里以上,
      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五、參賽團隊如遇特殊狀況,如參賽人數眾多、參賽距離較遠且賽程安排
    較早等,則不受前點補助經費上限限制,另提需求申請補助。


六、領隊或隨隊人員獲本府補助交通費、餐費、住宿費者,不得重複支領
    出差旅費相關費用,如有溢領並應繳回。


七、補助經費申請程序:各校應於比賽一個月前檢附報名表等相關資料函
    送本府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後通知核定補助金額,並於比賽結束後
    二週內備齊領據及收支結算表報府核撥經費。逾期申請不予補助。


八、經費來源: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