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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彰化縣立美術館典藏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彰化縣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典藏事宜,建構完整的彰化美術資料庫,
    以供展覽研究及在地美術推廣,並善盡保存管理之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典藏範圍包含西方媒材、東方媒材、立體工藝、新媒體藝術等。

三、典藏方向:
  (一)以彰化籍藝術家為優先。
  (二)在彰化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外美術教育、美術發展有特殊貢獻之藝術家作品。
  (三)藝術品應來源明確、所有權清楚及取得過程符合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四)其他經本館典藏審議委員會認定具典藏價值者。
 

四、藏品分類
  (一)典藏品:本館購藏、簡章規定得典藏之競賽得獎作品或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
  (二)教育品: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查,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教育、研究等功能者。
 

五、本館典藏品來源可分為價購、受贈、撥交或其他等方式:
  (一) 價購:對於需有償取得之典藏品。
  (二) 受贈:由物主同意無償捐贈之物品。
  (三) 撥交:其他機關(構)撥供典藏者。
  (四) 其他:如本局舉辦且簡章規定得典藏之競賽得獎作品等。
 

六、典藏程序:
  (一) 依據本館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下稱典藏審議會)邀聘典藏審議委員,召開典藏審議會審查推薦擬
       蒐購之美術品,並對審查通過之作品訂定購藏參考價格。

  (二) 價購之作品於典藏審議會訂定之購藏作品參考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三) 議價完成之作品,辦理驗收程序後入藏並登錄及保險,列入財產管理。
  (四) 贈與者,應填具彰化縣文化局藏品捐贈同意書(附件一)及彰化縣文化局權利讓與同意書(附件二),並同意其
       著作財產權授權本局,捐贈者依法不得撤銷、撤回該捐贈行為。未通過審議之作品本館得依捐贈同意書辦理
       後續事宜。

 

七、典藏品註銷:
  (一) 典藏品因不符本館典藏政策、典藏計畫、館務發展目標,或因典藏品劣化至無法再修護,或不再具典藏價值等
       情形,經典藏審議會決議註銷者,得不為永久收藏。

  (二)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一條及
       其他相關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辦理財產減損除帳手續。

 

八、典藏品外借:
  (一) 各單位得外借典藏品,應事先填具本局典藏品外借申請單(附件三),經簽奉核准後外借。
  (二) 外借出本館者應依入藏價值投保足額之藝術品綜合保險,並於外借時出具保險證明。
  (三) 外借典藏品之借用單位應特別注意包裝及安全設施,包裝應輔以妥善之包護,避免因外力遭致損壞。外借之典
       藏品應於包裝明顯位置,註明本局全銜、品名、保險狀況及包裝運送應注意事項等。

  (四) 外借之典藏品遺失或損壞時,應召開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賠償金額追償之。
 

九、藏品圖像資料使用:
  (一) 藏品圖像資料指本館藏品經攝影、錄影、描繪、影印及數位掃描等方式所產生靜態與動態之圖像。
  (二) 本館圖像資料授權使用對象以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非營利法人及其他經本局同意者為辦理展示、教
       育、研究、推廣等非營利用途為原則。

  (三) 使用者應填具彰化縣文化局彰化縣立美術館藏品圖像資料使用申請單(附件四),備函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 經核准使用者應與本局簽訂彰化縣文化局彰化縣立美術館藏品圖像資料授權使用合約書(附件五),訂定相關
       權利義務及損害賠償事項,始得使用。

  (五) 經授權使用之本局藏品圖像資料,公開使用時應於圖說適當位置明顯標註彰化縣文化局提供字樣。
 

十、典藏維護管理細項另依彰化縣文化局典藏室及藏品管理維護注意事項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