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區分所屬各級學校類型,健全學校運作發展,參照「教育基本法」之精神,依據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界定與補助內涵、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二條等有關法令規定,審酌各校實際狀況及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類型依交通狀況、所處地理環境及社區發展等情形,分為偏遠地區學校與一般地區學校二種類型,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偏遠地區類型學校:
1.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2.學校距離公共交通工具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3.學區內之社區距離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抵達學校者。
4.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天少於四班次者。
5.經本府核定位處發展相對不利地區之學校。
(二)未符合上列偏遠地區類型條件之學校為一般地區類型學校。
依前項規定認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於認定後由本府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