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業務之順利進行
,以發揮體育場之效益。得專款專用及循環運用之特性,長期達到自給自足,以減
輕本府財政負擔,特設立彰化縣立體育場作業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第三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基金為作業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彰化縣立體育場為主辦單位。
第五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核撥補助之專款。
二、依據彰化縣立體育場管理規則所辦理租借各單位之租借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款。
五、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權利金。
六、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如左:
一、本場設備之投資及設施之改善所需費用。
二、推廣本場業務營運所需之費用。
三、本場所舉辦之各項體育競賽活動所需之費用。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
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