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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規劃新闢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市區
    汽車客運(以下簡稱市區公車)新闢路線營運業者之評選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辦理營運業者評選作業,除依「彰化縣轄市區
    公車路線營運審核原則」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府應明定評選路線之營運基本需求(如路線起訖點、必經地點或路
    段、營運時間、班距、車型等),公開徵求營運業者並副知本縣市區
    汽車客運業者參與評選。


四、參與評選業者須於規定申請期限屆滿前,備具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
    (格式請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附表一,現營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
    者免備具),連同經營計畫書一式十六份函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上述文件送達至本府後即不得再抽換。
    前項經營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經營能力:包含企業形象、經營績效及經營團隊組成。
(二)營運計畫:包含車輛設施狀況、營運服務與創意及預定通車日期。
      (如依經營家數多寡而有不同營運計畫者,應分別載明)。
(三)財務計畫:包含資本能力(自有資金所占比例)、股束結構、營運
      財務計畫及補貼需求。
(四)路線及場站規劃:包含路線與站位規劃及停車場規劃。
(五)其他提升整體服務構想或回饋計畫。


五、本府於受理各參與評選業者之申請後,應擇定日期召開本府市區汽車
    客運業審議會辦理評選會議,並應通知參與評選業者,由公司代表人
    (負責人或經授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及接受詢答
    者,審議會得取消其參加評選責格。


六、評選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經委員要求所承諾事項,應列入經營計畫書
    除特殊情形經審議會同意外,均應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未經許可
    擅自變更經營計畫書內容者,視同籌備未完成。


七、參與評選業者所提補貼需求,須經本府同意,另依「彰化縣政府市區
    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執行作業規定」及年度預算辦理。


八、本評選作業之評分方式如下:
(一)由各委員依評分表(附表)所列各評選項目予以評分,並小計之。
      評分小計最高者列第一名;第二高者列第二名;第三高者列第三名
      ,餘皆列第四名。
(二)經加總各委員之所評名次,以名次總計最少者為第一名,第二少者
      為第二名:第三少者為第三名,餘不計列名次。如有兩家以上業者
      之名次總計相同時,由獲得各委員列第一名較多者為優勝;如獲各
      委員列第一名者計算仍相同時,由獲得各委員列第二名較多者為優
      勝;若仍相同者,由獲各委員列第三名較多者為優勝;若仍相同者
      ,由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三)若有過半委員評分低於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九、獲選經營家數由審議會考量運輸市場供需狀況及路線營運特性決議之
    。
    獲選經營業者無法於期限內通車營運,則由次優業者遞補之。


十、經營申請案由審議會完成評選後,經核准籌備者,應於接獲核准籌備
    通知後,按規定期問籌備,逾期未完成籌備者,得廢止原籌備核准,
    並由次優業者遞補之。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