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四
規定之市區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並確保該系統資訊正確性及
提升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機設備:係指裝置於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提供行駛即時定位等動態
資訊,並將動態資訊透過無線通訊傳輸即時上傳至市區汽車客運動
態資訊管理系統之設備。
(二)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係指設置於車廂內適當位置,提供站名與其
他資訊播報及顯示之設施。
三、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應依規定裝置車機設備,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本
府建置之市區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四、市區汽車客運車輛裝置之車機設備,應符合台灣車載資訊通訊產業協
會所訂營業大客車車載機產業標準,並應經審驗合格。
五、市區汽車客運班車於行車前,客運業者應確實要求駕駛員開啟車機設
備、插入駕駛員身分識別,設定正確營運路線,並確認車機設備各項
功能運作正常,進行行車動態資訊上傳。
六、車輛車機設備、車廂內站名播報或顯示設備異常或故障,應登入維運
通報平臺,並於二工作天內完成修復或替換。
七、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因增(減)車輛、車籍異動或車機更動,致有車機
設備裝、拆或移機之情形時,應事前陳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定期檢視市區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網站紀
錄之所屬行車動態資訊,如有異常或錯誤者,應通知本府。
九、除因道路中斷、施工改道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客運公司及各營運
路線行車班次每月動態資訊合格率平均應達下列規定:
(一)行車班次合格率(公司別):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駕駛員插入身分識別率(公司別):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行車班次合格率(路線別):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駕駛員插入身分識別率(路線別):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十、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得依規定納入市區汽
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項目辦理評鑑,其納入之項目及方式由本府
另定之。
十一、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如有未遵守或未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時,本府得
通知其限期改善或改正,業者應依期限確實完成改善或改正事宜;
逾期未改正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十九條之四、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