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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
    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
    ,依停車場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等有關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興辦事業計畫擬興辦設施項目:係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許
      可使用之汽車運輸業場站、停車場為限。
(二)汽車運輸業場站:係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申請設
      置客運站、貨運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如保養廠、辦公室)。
(三)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
      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及相關附屬工程設施所需使用之
      土地。


三、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書件乙式十份向本府工務處
    提出申請,再由本府工務處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書面審查暨現場勘查,
    審查通過後,核發同意辦理變更文件,並副知相關會審單位。(審查
    表如附件一)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四)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如附件二) 。
(七)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者,需依該要點第四點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
      免附)
(八)依規定需審查之事項,申請人應先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如附
      件三)四、申請人於提出興辦事業計畫審核時,其申請基地已擅自
      違法使用者,由本府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裁罰。

五、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申請人應依照原核定事業計畫於六個月內申
    請土地變更編定,逾期未辦理者,主辦單位得廢止其興辦事業計畫,
    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
    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如有更動且不影響原核定使用性質,申請
    人應於原六個月內提出變更內容,主辦單位得就變更內容逕予審查,
    逾六個月方提變更申請,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重審。


六、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其停車場之附屬設施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
    公眾停車使用收費者,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