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
財物遺失或毀損之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時,應於三個月內,
報由財物主管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所稱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屬財產者,其財產主管機關為
本府;屬物品者,其物品主管機關為上級主管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
財產報損之作業流程應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並由財產主
管機關(主管單位-本府財政處)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物品報損之作業流程:物品管理機關為府外機關者,應報上級主管機
關(業務主管單位)查核彙辦後,轉請審計機關審核。物品管理機關為
本府者,應由物品使用單位陳報業務主管單位(本府行政處)查核彙辦
後,轉請審計機關審核。物品管理並應依物品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遺失或毀損財物未達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使用年限,而財物保管或使用
人員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方法及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毀損財物可修復使用者,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負責修復並負擔費用。
(二)毀損財物無法修復或遺失時,得以原財物購置日期以後出廠之同廠
牌、同規格且性能相當或更優越之產品抵充。
(三)賠償金錢者,財產以遺失或毀損當月折舊後之帳面價值為賠償金額
;物品請經管單位參照「折舊及攤銷計算原則」核算至遺失或毀損
當月折舊後之價值為賠償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1.賠償金額=財產原值-累積折舊。
2.財產原值=原始取得價格+歷次增值(-歷次減值)。
3.累計折舊=〔(財產原值-殘值)/使用年限總月數〕×遺失或毀
損時已使用月數。
4.遺失或毀損時已使用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四、遺失或毀損財物逾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使用年限或奉准報廢財物有處理
價值,於尚未出售前遺失或毀損,而財物保管或使用人員應負賠償責
任時,財產以殘值或奉准報廢時之帳面價值為賠償金額;物品請經管
單位參照「折舊及攤銷計算原則」核算殘值或奉准報廢當月折舊後之
價值為賠償金額。
五、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而財物保管或使用人員應負賠償責任時,其未
於規定期限內報主管機關者,僅得為賠償金錢(依第三、四點規定計
算)並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自遺失或毀損日之次日起至繳納賠
償金額日止)。
六、本基準有關折舊計算未規定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折舊及攤銷
計算原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