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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遷調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彰化縣政府暨所屬
    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規定三、(五)規定訂定之。


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非主管人員行政歷練,提升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規定。


三、遷調作業應本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依「彰化縣政府非主管人
    員遷調作業評分一覽表」核算遷調人員資績積分(如附表),依序造
    冊由各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核可後,報送本府核定遷調。


四、各機關非主管人員依本規定遷調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現任編制內最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各官等職等之非主管職務
      ,且在本機關任現職滿一年以上者。
(二)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三)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調任,應符合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限制。


五、遷調不得要求陞遷或調任待遇較優之職務,如申請調任機關職務因個
    人因素不願調任者,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並於二年
    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同機關調任。


六、各機關學校職務出缺時,除特殊技術職系經機關認定無法辦理遷調外
    ,本縣開放非主管人員申請遷調。若無適當人員申請遷調時,則由各
    機關辦理甄補作業。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