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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宗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寺廟、教堂健全發展,特設置彰
    化縣宗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宗教團體與輔導其正常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寺廟、教堂之教義、祭典或法會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寺廟、教堂修建之諮詢事項。
(四)研訂寺廟、教堂推行中華文化復興工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宗教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由本府聘請宗教團體代表、對宗教團體組
    織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兼任之。任期二年,得聘請連任
    ,本縣縣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幹事二至四人,由本
    府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五、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
    任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
    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議決事項報請本府送交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採行。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