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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補充規定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成全教師返鄉服務需求,於開缺公開介聘作業後,辦理書面互調作
    業。


二、教師申請互調應符合「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
    介聘作業要點」第五點基本資格、服務條件,且填寫志願互調學校限
    定為申請者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域內學校(設籍應滿六個月
    以上,以當年度積分審查日為基準日向前推算,申請時請檢附最近一
    個月之戶籍謄本),鹿港國中雖處福興鄉,因所處位置劃歸於鹿港鎮
    。


三、申請互調者請填妥縣內介聘申請表並於縣內介聘積分審查時一併提出
    ,教師應提出縣內介聘申請,方可提出互調,惟申請教師如於開缺公
    開介聘成功時,即自動喪失互調資格。


四、教師申請互調應以應聘科別為申請介聘科(類)別,互調志願選填限
    一所學校。同志願若有同校同科多人選填,則依積分(高分優先)、
    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
    分、研習積分之順序依序決定,若前述分數皆相同,則抽籤決定。


五、互調成功之教師應於規定時間至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接受審查。


六、經學校提報因減班等原因之超額教師請勿申請互調,以免損及他人權
    利。


七、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且原互調教師連帶退
    回原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