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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五條公平處理超額教師
    介聘他校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介聘對象: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含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教
    師)。


三、介聘原則:
(一)超額教師之提列,各國中得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下,自行訂定處理
      原則。
(二)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
      年度教師排課分析表,由各校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之師資結構計算
      各領域(科別)教師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額節數比例較高
      者,提列超額領域(科別)之超額教師名單,送本府教育處辦理輔
      導介聘作業。
(三)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限內依學校課程需求及相關規定提列
      超額教師科別名單及優先順序,送本府優先輔導介聘。
(四)各校提列之超額教師,若同時參加縣外介聘,其所屬學校應提列同
      類科同員額之預備超額教師;經提列為超額教師者,不得申請縣內
      介聘。
(五)超額教師介聘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1.超額教師按任教科(類)別及積分高低,就各校所開缺額依序選
        校,並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於當年七月底前,若原校出缺,則
        已受超額介聘之教師具有原服務學校不足科(類)或領域相同之
        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經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同意,則該超額教師得依序返回原服務學校。
      2.超額教師之介聘原則及積分採計比照「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
        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應填具「國民中學超額教
        師申請輔導介聘積分表」,並於介聘積分審查時一併審查。
      3.各校教師缺額應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絕;提撥缺額比例
        逐年調整至全校缺額之二分之一。
      4.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以各校提列之現有缺額為準,被介聘之
        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5.各校或自行籌組之委員會新聘教師甄選作業應於超額教師介聘完
        成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