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 質,增進工作效
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處及縣內地政事務所。
三、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 助理,其管理係
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量助理之編制、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待遇及福利 等管理事項,由
僱用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退職、撫卹等事項, 由人事單位主辦(本府由行政處
主辦)。
六、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依本府核定之設置基準予以配置。
七、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出缺,由本府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本府遴用。
(二)委由地政事務所依據下列方式辦理遴選,經函報本府核定 後僱用並副知本
府。
1、由各該地政機關工作表現優良,連續服務六個月以上, 高中(職)以
上學校畢業,在職工友、技工、臨時工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中遴
用。
2、以公開甄選僱用。
公開甄選得視需要由本府統一辦理遴選後分發各地政機關僱用。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公開甄選僱用,得就筆試、口試、實地考試等方式辦
理。如採口試,必須再就其他二種方式擇一並行。
前項所稱「筆試」,係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用試卷或試卡作答者。所稱
「口試」,係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參加甄選人之 知能及有關事項。所稱「實
地考試」,係指以實地操作方式評量應考人之專業技術。
八、以遴用或公開甄選僱用之測量助理,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經公、私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
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僱用 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
用。
曾經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
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 個月以上結業或在其他地政
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得免予試用。
新僱用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以解僱。
九、測量助理為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或其他地政業務。測量員並按月提出測量
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測量助理除前項協辦業務外,得被指派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工作項目。
十、各級主管需加強測量助理督導及考核,隨時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獎懲種類
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後報府備查。
十一、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或違背職務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府備查。
十二、地政機關編製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中央、縣辦理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
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三、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要,得先
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 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
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十四、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因業務需要得由本府調配,再交由該地政機關辦理遷調僱用。
經雙方同意請調者,由各該地政機關依程序辦理僱用。
十五、測量助理為撫育子女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者,得依法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測量助理留職停薪期間,如無適當人力可資調整運用得僱用職代測量助理執行
其原有工作,並支領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二等
之薪點,其薪資由原測量助理支領薪資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