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學籍
,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
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各國中應適時與各該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
並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1 分發國中學生入學之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
定辦理。
2 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
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本府核准之資賦
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3 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九月一日止
,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4 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
中附設補習學校。
5 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
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開學一個月內,報送本府核備,入學
學生名冊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6 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核准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
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7 國中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
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本府核准後,畢業證書即予
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8 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籍
學生(非僑生)經本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9 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及隨父母到大陸或國外工作地回
國就讀者,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10 對無戶籍適齡國民,若已修畢國小學業或經學校鑑定具同等學歷
者,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家長或監護人所居住之村里長協調鄉
(鎮、市)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二)學號:
1 編列學生學號以六位數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按當年
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位數,一○
○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一○○○人以上者編四位數。例如
:某國中於 103 學年度入學新生一千名,其學號應自「○三○
○○一」號起編至「○三一○○○」號止。國中一年級新生學號
編列如下參考表。
┌───┬───┬───┬───┬───┬───┐
│學年度│103 │104 │105 │106 │107 │
├───┼───┼───┼───┼───┼───┤
│學號 │03001 │04001 │05001 │06001 │07001 │
└───┴───┴───┴───┴───┴───┘
2 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核備
,不得變更。
3 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唯學校填報有關表
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予以註明。
4 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
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亦同。
(三)輟學:
1 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
辦法規定通報。
2 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以致其學齡一年級逾十五歲者,
二年級逾十六歲者,三年級逾十七歲者輔導其就讀國中附設補習
學校。
(四)復學:
1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
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2 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准在國中就讀或輔導就讀國中
附設補習學校。
3 持有外國居留證明文件及大陸地區同胞經核准返國申請就學者,
可經甄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五)轉學:
1 學生轉出後,原校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並將轉學證明書、
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綜合表現紀錄表(含獎懲紀
錄、出缺勤紀錄、服務學習時數、幹部證明)及入學回覆信函密
封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到。
2 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三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轉出學
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影印本以郵政掛
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
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3 因家庭變故經社政機關或有關單位安置者,得可免辦戶籍遷移。
4 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時,應辦理轉出(以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管理局出境日期為轉出日期);其相關學籍資料正本由原
就讀學校保留。
(六)成績:
1 各國中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彰化縣國民中學成績評量要點辦理之。
2 學生各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學
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3 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
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4 國中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考核資料外,不另出具
成績證明書。
5 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6 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1)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2)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之
限制。
7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其成績依彰化縣國民中學成績評量要
點之規定處理。
(七)學籍資料:
1 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 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各學習領域成績,得以百分
數發給。
3 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
應嚴予拒絕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4 學生異動名冊(含轉入、轉出、中輟、復學等)及各項遺失、變
更或補發畢(修)業證明書、更正學籍等資料部分,各國中應留
校備查,無須報府。
5 本府對於各國中函報各項學籍資料,按權責依規定審核無誤後予
以核復。
6 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
7 在學證明得以學生證影印本代替。
8 各國中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隨時加以檢查,發現有錯
誤,應予更正。如查明係由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
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9 同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期間,不得同時擁有兩校以上之學籍,其
範圍包括各公私立國中、外國僑民學校、大陸學校及國外學校。
10 各校應依照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量及電子資料交換
最新版本」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予詳細填寫,以備查考,
並永久保存、列入移交。
三、畢業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與核發畢業證書、
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名冊:
1 畢業或修業之學生,依學號編列名冊。各國中應於當年七月底前
,造列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送本府備查,並永久保存。
2 各國中畢業名冊,經本府函復同意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
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二)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作業,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套)印
,免送本府驗印。
2 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因故不得畢業,改發修業證明書,原畢業證
書字號,予以空號,並用紅字在備註欄註明「修業生」三字。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式樣:
1 國中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
書、修業證明書上應署名代理校長。
2 填寫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清
時,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核對章。
3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應用黑色墨水筆以正楷
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或以電腦的雷射印表機套印
方式代替。
(四)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 國中應屆畢業生經考試或保送三軍士校就讀,(含因故被三軍士
校退學或開除)持有證明者,一律發給畢業證書。但不適應軍中
生活中途離校,仍為國中適學齡者,應准予繼續返原校就讀,學
校不得拒絕。
2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日發給。
3 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
4 在家教育學生應給予學籍,辦理註冊,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
畢業證書。
四、申請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
1 國中(含前身初中、初職)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中依
規定自行驗印。
2 國中前身之高中、高職畢業生,畢業證書遺失申請補發證明書,
仍應依規定填寫補發畢業證明書申請表。
3 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及本人
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三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予以辦
理。
4 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以黑色墨水筆正楷書寫,或以電腦雷射
印表機套印方式代替,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5 補發五十九年(含五十九年畢業)以前之畢業證明書,其原畢業
學校全銜校名應填寫「本校前身彰化縣立××初級中學」或「本
校前身彰化縣立××中學初(高)中部」,其畢業時間如為六十
年(含)以後者,則填寫「本校....」。
6 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
校全銜。「彰化縣立××國民中學」其字體不得小於四號印刷體
字,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上之位置。
7 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火災外,破爛或污損不
堪使用者,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二)國中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 國中(含前身之初中、初職部)畢業生及在校學生申請更正學籍
記載,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辦理。
2 國中前身之高中(職)部畢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仍應填寫申
請更正學籍名冊。
3 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影印本一份,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
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
年、月、日文號。
4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右上方空間
位置上,蓋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5 更正學籍記載橡皮戳記,應依下列格式辦理:
┌──────────────────┐
│ 茲核定本證書 │
│更正為 │
│ 彰化縣立XX國民中學 │
│中華民國X年X月X日XX第X號 │
└──────────────────┘
6 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一份
,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
五、國中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中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儘量設在二樓),由專人妥善保管
,並依照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1 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其順序應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排
列之。
2 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後,並詳細書明年屆、
學年度、學號、名稱等,如左附圖:
┌───────────────┬──────────┐
│第X屆(XX學年度)○○○○一│○○一○○(第一冊)│
├───────────────┼──────────┤
│第X屆(XX學年度)○○一○○│○○二○○(第二冊)│
└───────────────┴──────────┘
3 各國中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入學、畢業、異動)應予
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4 各國中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校
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又於在職期間,如有保管不善、散失
,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
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5 各國中函報教育局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
6 本府對各國中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檔永
久存查。
7 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本府協助
重建。
(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以研討國中學籍管理
有關問題。
六、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