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議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代金或土地變
更回饋金,設立容積代金及回饋金估價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工作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委員分別就下列
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財政處、地政處、建設處、主計處、工務處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
經、土地開發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共三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工作小組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且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成員人數合計應佔出席成員三分之一以上。
本府派兼委員倘因故無法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三、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視容積代金或土地變更回饋金估價報告書(以下簡稱估價報告書)
內容有無錯誤、疏漏。
(二)檢視勘估標的有無參考同區段實價登錄案例,評估鑑定價值是否明
顯偏離市場價值。
(三)檢視估價報告書土地變更前後價值差異估價是否合理。
(四)提供建議並評議容積代金或回饋金合理性。
四、工作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之。成員因故出缺時,繼
任成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五、工作小組成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
議內容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六、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時得邀請不動產估價師及有關機關列席,估價報告
書之簽證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估價報告書說明。
容積代金或回饋金申請人出席工作小組會議人數以三人為限,並得於
會議中陳述意見。
七、估價報告書經工作小組檢視後評議容積代金或回饋金。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以估價報告書業經工作小組檢視,而主張減免其錯
誤、疏漏之責任。
八、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審查費
。
九、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容積代金專戶年度預算支應。
專戶成立前,暫由本處業務費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