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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容積代金估價工作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議容積代金,設容積代金估價工作
    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工作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委員分別就下列
    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財政處、地政處、建設處、主計處、工務處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
      經、土地開發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共三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工作小組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且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成員人數合計應佔出席成員三分之一以上。
    本府派兼委員倘因故無法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三、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視容積代金估價報告書(以下簡稱估價報告書)內容有無錯誤、
      疏漏。
(二)檢視勘估標的有無參考同區段實價登錄案例,評估鑑定價值是否明
      顯偏離市場價值。
(三)提供建議並評議容積代金。


四、工作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之。成員因故出缺時,繼
    任成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五、工作小組成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
    議內容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六、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時得邀請不動產估價師及有關機關列席,估價報告
    書之簽證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估價報告書說明,以十分鐘為原則。
    容積代金申請人出席工作小組會議人數以三人為限,並得於會議中陳
    述意見。


七、工作小組會議檢視個案估價報告書以三次為限,估價報告書經工作小
    組檢視後評議容積代金。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以估價報告書業經工作小組檢視,而主張減免其錯
    誤、疏漏之責任。


八、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兼職費
    。


九、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容積代金專戶年度預算支應。
    專戶成立前,暫由本處業務費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