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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客家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客家事務與客家文化傳承,強化
    客家族群參與及溝通機制,特設彰化縣政府客家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客家政策發言平台,蒐集並了解意見。
  
(二)研析客家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三)本縣客家文化活動規劃、執行及資源調查等諮詢事項。
   (四)其他與本縣客家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
  
(四)本縣文化局局長。
  
(五)本縣客家社團代表及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人士。
  
(六)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核派兼任之,綜理會務。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以分組(區)召開小組會議方式為之。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送交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推行。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開會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