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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依據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三)相關局處代表八名:由本府民政處長、社會處長、農業處長、勞工處長、新聞處長、衛生局長、
      文化局長、警察局長擔任。
(四)家庭教育學者三至五名:由本府教育處推薦,呈請縣長遴聘。
(五)相關社團及學校代表八至十名:由本府教育處推薦,呈請縣長遴聘。
    本委員會除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為當然委員外,隨本職職務調整,餘
    各類代表任期皆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主管兼任,負責處
    理會務,所需幹事由教育處家庭教育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及酌給交通費。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