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取締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提升使用管制成效,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成立本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之案件。
(二)違規案件具爭議或疑義事宜(即無法判定處分單位)之處理及審議。
(三)經本小組審議決定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主管之法令規定予以裁罰之違規案件,得指定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開具裁處書裁罰之。
(四)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
三、
本小組由縣長指定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負責業務之督導協調及推動,成員由本府(地政處、建設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彰化縣(警察局、環境保護局)等機關(單位)派員兼任之,其業務分工如下:
(一)地政處:業務聯繫及本小組相關幕僚業務。
(二)建設處: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擅自開發建築之認定工作、配合執行拆除違規使用之地上物,以及各種建築用地違規使用後恢復原狀之認定工作。
(三)農業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及恢復原狀之認定工作。
(四)水利資源處:違反山坡地保育及水土保持相關法令規定之確認,以及水利用地違規使用後恢復原狀認定工作。
(五)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違反工商管理法令,配合執行斷水、斷電工作暨未登記工廠之查證及認定工作。
(六)警察局:違規使用人調查筆錄之查證工作。
(七)環境保護局: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認定工作。
(八)其他:違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主管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機關(單位)辦理事實認定及查處工作。
四、
本小組收到具爭議或疑義之違規查報案件,應於二星期內排定時間前往現場實地勘查,同時通知違規行為人到場陳述意見並應作成會勘紀錄,會勘後擬具處理意見呈請 縣長核示後函知違規行為人。
五、
各目的事業暨用地主管機關(單位)就違規案件應先依相關主管法令為必要之處分,倘需移送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違反原核定計畫案件,屬各機關單位自行會勘移送者,檢送現場勘查紀錄(含地籍資料、違規事實現況、現場彩色照片)、違規行為人資料(含姓名、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處地址)。
六、
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查處會議一次,如有重大事項須討論或決定者,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另針對重大、爭議案件除書面審議外,必要時亦得赴現場實地勘查。
七、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
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