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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勞工技高藝籌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彰化縣縣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增加其專業知
    識與技術能力,對已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俾
    提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凡目前設籍或居留(新住民)彰化縣一年以上且現職工作地在彰化縣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在職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級技術士證照,其證照須與現
      職相關。
    (二)失業者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級技術士證照,至彰化縣政府所
       
屬就業服務台辦理求職登記,經媒合就業成功或自行就業達一個
      月以上。


三、獎勵標準:    
    (一)甲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
乙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應繳文件:
    (一)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領據(附件二)、身分證影本或有效
    期
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彰化縣政府就業服務台開立之求職介紹卡影本
取得證照時為
    失業者始須檢附
、無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
    )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
    (二)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
    
明文件。
    (三)
在職證明相關資料係指在職證明書(範例參考詳附件四,在職證
    明書須加註詳細職務內容及工作地點)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具
    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
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惟如任
    職於五人以下事業單位,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者,免附投保資料

    ,另所附之在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請檢附正本資料
    且檢附資料之申請日期不得超過送件
親送或以掛號郵戳日為憑
    
日期二週以上。
    (四)
申請本獎勵申請人,若係屬於無僱用勞工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
    
雇主之在職勞工,請提供在職之切結書(須檢附近一年之工作情
    形,範例參考詳附件五),以利審核。
    (五)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要點之獎勵申請應於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五個
        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
        送或郵寄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
        理。本府勞工處地址:500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勞工處
    就業服務科收。



六、其他限制:
  (一)申請者提出申請獎勵時仍為在職者身分,每人每一等級以申請一
    次為限。
  (二)當年度獎勵經費僅限補助予當年度取得證照並符合資格者。
  (三)
彰化縣政府所屬就業服務台係指勞工處就業服務台、全興就業服
    
務台、鹿港就業服務台、和美就業服務台、溪湖就業服務台、田
    
尾就業服務台、二林就業服務台、田中就業服務台等八個就業服
    
務台。
  (四)
已申請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若重複申請
    獎勵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應予追回。
  (五)
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
    除須繳回已領獎金額外,並須負法律責任。
  (六)
本獎勵金給付依稅捐單位相關課稅規定,列入個人綜合所得或收
    入(如補充保費)予以課稅。
  (七)
本獎勵須逐年申請預算俟經費通過方可執行,若年度經費用罄即
    終止獎勵案之申請。



七、本要點獎勵案件,係由本府書面審核通過,逕予匯撥獎勵金於申請人
  本人金融帳戶。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