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彰化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房屋稅減徵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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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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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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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指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之私
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
第 3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減徵標準如下
: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第 4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由本府於登錄
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變更或
消滅時亦同。
第 5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自登錄後當年
(期)起減徵地價稅,當月份起減徵房屋稅。減免原因變更或消滅者,自
次年(期)起變更或恢復課徵地價稅,次月份起變更或恢復課徵房屋稅。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