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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員工電子刷卡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出勤管理,以提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並配合彈性上下班措施,實施電子差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地所員工。
三、
各地所之各級主管應積極督導所屬員工,落實上下班時間出勤,並隨時查勤瞭解員工出勤情形;本府將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前往各地所查勤。
四、
各地所除主任及特殊情形經主任核准免刷卡(含線上刷卡或其他指定方式,以下同)者外,其餘人員均應依規定時間出勤,並於差勤管理系統刷卡進行上班、下班(加班)之簽到退紀錄。
五、
各地所員工請假、休假或因公出差,應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並事先完成線上簽核;除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可由同事代為申請或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均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崗位。
六、
各地所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者,須於差勤管理系統以電子表單完成公出線上簽核手續,始得公出。但因緊急臨時奉派公出並經單位主管同意者,得補辦之。
七、
各地所員工辦公時間規定:
(一)上班時間:以行政院函送之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為原則,每週上班五天,每天八小時,共計四十小 
    時。正常上班時間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午休時間為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每日上班
    時數計算方式自刷上班卡扣除午休時間至下班,全日上班者應足八小時(半日上班者應足四小時),未達八小時
   (或四小時)者應辦理請假,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未辦理請假者視同曠職。
(二)彈性刷卡時間:八時至八時二十分;十七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五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八時二十分至十二時;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四)例外刷卡時間:上午請假四小時者,應於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刷上班卡(中間卡),並於十七時三十分後刷下班
    卡。下午請假四小時,八時至八時二十分刷上班卡者,應於十二時至十二時二十分刷下班卡(中間卡)。
八、
各地所輪值「中午不打烊服務」員工辦公時間規定:
(一)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由參與輪值人員自行擇定下列班別之一(無特殊情形,於年度中不得變更),並簽請主任核
    准後通知人事管理員:
    1.中午不休息(不得外出用餐),下班時間依上班時間提前至十六時至十六時二十分。
    2.午休時間為十一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班時間依上班時間提前至十六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
    3.餘類推適用第七點規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以下簡稱勞工):
    1.午休時間為十一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班時間依上班時間提前至十六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餘類推適用第七
      點規定。
    2.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原則上無「中午不休息」辦公時間之適用。
(三)「中午不打烊服務」輪值人員彈性提前下班規定,得視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提各所主管會議決議更改為中午加班
    方式處理。
九、
各地所得依業務實際需要排定保全設定及解除輪值人員,輪值員工辦公時間規定:
(一)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輪值職員得兼採行彈性上下班及加班處理。例如彈性上班時間提前至七時三十分,午休時
    間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下班時間提前至十七時,十七時以後以加班程序處理,餘類推適用第七點規定。
(二)勞工彈性調整正常上班時間:參與輪值勞工採「四週彈性工時」輪值日增加之正常上班時間,於輪值次日起五個工
    作天內正常上班時間內減少之。
十、
各地所指定專人編排前二點之每月輪值人員值勤表編排,送各課指定人員至差勤管理系統維護每日實際輪值人員(調班後)排班之班別設定,並覈實修正每月值勤表,於次月十日前送人事單位存查。
十一、
上、下班線上刷卡規定:
(一)刷卡次數:為落實差勤自主管理,除差假外,全日應刷卡二次,即上午上班(八時至八時二十分)及下午下班(十七
    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五十分)各一次。上午上班刷卡於八時二十一分(含)以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刷卡於十七時三十
    分開始,下班時間前提早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同曠職,未刷卡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以曠職處理。
(二)刷卡異常:
    1.員工如確已到勤因公務或特殊情形未能刷卡者,應至差勤管理系統辦理「忘刷單」申請,每月併計得申請次數為
      最高二次,一年合計得申請次數為十二次。
    2.每月忘刷卡次數超過二次及一年超過十二次者,應依下列規定另填寫「差勤異常說明單」(附件一)及補請假,並
      由人事單位補登上班或下班時間。上班或下班漏刷卡,實際於規定上班時間到公並有證明者,上午(八時至九
      時)或下午(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應請假一小時;如未能提供到公證明,漏刷上班或下班卡者,是日
      上午或下午應請假四小時。
(三)因公外出及縣內出差者當日仍應按時刷卡簽到退,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得至差勤管理系統辦理「免
    刷單」申請 (申請免簽到或免簽退) 。

(四)公出人員應事先辦妥公出單申請手續並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並應於預定時間內刷卡返回辦公。公出外出及返回刷卡
    時間紀錄不列入人事單位差勤異常通知範圍,惟得作為單位主管查勤之參考。
(五)中午免刷卡,惟各地所主任指定查勤人員應採不定期查勤方式加強同仁之勤惰管理,若發現異常,該單位所有人員
    中午刷卡一個月,並由查勤人員於各該地所主管會報中報告。
 
十二、
請假時間計算: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上午請假:自八時至十二時。當日下午上班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且應於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刷
    上班卡(中間卡),並於十七時三十分後刷下班卡。
(三)下午請假: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應於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刷下班卡(中間卡)。
(四)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按正常上班時間八時起算至九時為請假一小時,八時至十時為請假二小時,餘類
      推。請假結束上班前應刷上班卡。
    2.已上班後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上班卡至離所刷下班卡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計算請假時數。
      (例如八時十分上班,臨時有事自九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請假,則請假時數應為七小時。)

    3.請假起訖時間應於「上午」或「下午」之上班時間內為之,不得跨列上午及下午上班時間而予以合併計算。(例
      如十一時三十分至十四時請假應以二小時計算。)

十三、
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外加班(一般或專案加班)辦理公務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以電子表單完成加班單申請線上簽核手續,加班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加班刷卡規定如下:
(一)正常上班日加班,於下班後繼續加班者僅須於結束離開時刷退卡一次。
(二)正常上班日加班,與下班時間不連續者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休息三十分鐘者,在開始加班刷進卡及加班結束刷退
    卡各一次。
(三)假日加班者,於開始加班刷進卡一次,加班結束離開時刷退卡一次;中途外出或午休中斷加班者應刷退卡,返回加
    班時刷進卡。
(四)加班而未能於所內刷卡者,應提出當日之員工加班簽到(退)單送人事單位,再補登於差勤管理系統。

十四、
上、下班及加班刷卡應親自為之,為證明刷卡紀錄,各地所得運用現有監視攝錄影機及電腦IP位置查證,如經發現違規代刷卡情事,除該紀錄以曠職處理外,代人刷卡或被代刷卡者,依人員類別及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五、
各地所差勤管理系統人事單位: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由專任(或兼任)人事管理員負責管理,勞工(含測量助理、技工、工友、臨時人員)由工友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線上刷卡以設於各地所員工所在位置使用之電腦為原則,未分配個人電腦者,由各課長安排使用共用電腦(或使用智慧型手機連結指定WI-FI),並通知該管人事單位(電腦IP位置)。
十六、
各地所課長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適當調配在勤人力,避免影響業務進行。對所屬同仁之勤惰及佩帶識別證應負督導之責,每月屬員遲到、早退、曠職人數超過所屬總人數之半數時,列入該課長年終考績之依據。
十七、
停電或本差勤管理系統線上無法刷卡時,到、退勤由各地所人事單位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十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有關差勤管理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