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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縣內他園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依照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及第八條規定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以下簡稱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縣內鄉(
    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或國小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
    附幼)服務,設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遷調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二、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遷調:
(一)於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六學期以上。
(二)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遷調生效日
      前回職復薪。於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六學期以上。
(三)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實際服務」之認定不含借調人員、代理教保服務人員、
    留職停薪年資。

三、本縣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應分別各自申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遷調
    缺額,不得跨職別申請。


四、本縣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遷調採積分制,依年資、考核、獎懲、進
    修研習事項核給積分,並依其積分高低予以遷調。
    為確保遷調作業之公平性,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所屬之幼兒園或附幼
    應確實審核申請遷調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資格及積分,如有故意不
    實情事,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以現職契約幼兒園或附幼服務期間為
    限,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六十五分。
      1.服務年資
     (1)於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前述年資採計借
          調、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及服義務役年資,惟不含志願役。
     (2)於偏遠地區幼兒園或偏遠地地區附幼實際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
          一分。
     (3)行政年資:於幼兒園或附幼任(代)園長、任(代)園主任、
          兼(代)組長,每滿一年另加給一.五分。
(二)最近五年考核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甲等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乙等者,每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考列甲等者,每年給一分,考列乙等每年給零點五
       分。
(三)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本府頒發之獎狀(牌)每紙給○.五分,中央頒發之獎狀(牌)
        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最近五年進修研習之積分:最高十五分。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取得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
    位學程、科之進修及教保專業知能研習等。最近五年進修研習總時數
    每滿三十五小時,核給三分;未滿三十五小時者,不予計分。進修、
    研習或經政府核可民間團體辦理之研習,均予採計;取得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較高學歷之進修、幼教在職專班
    之學分學程、大學推廣部學分,其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算。
    研習時數之採計以登錄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為限。

五、申請遷調縣內他園服務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應於指定期限內,檢具
    下列各表件向服務之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申請,經服務幼兒園或附
    幼所屬學校審查後,依期限向本委員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乙份。
(二)服務證件(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契約書、年資、考核、獎懲、研習
      等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證件除申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
    ,餘合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止,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
    驗後發還,影印本由本委員會存查。
    申請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服務之幼兒園園長、學校校長或鄉(
    鎮、市)首長應於申請表中有關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
    倘有切結不實者,應由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之主管機關追究責任。


六、有關遷調縣內他園分發作業,採公開方式依序唱名遷調;唱名遷調以
    三輪為限,第一輪達成遷調之出缺應留待第二輪作業時提供遷調之用
    ,第二輪達成遷調之出缺應留待第三輪作業時提供遷調之用。


七、申請遷調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積分相同時,以年齡(年長優先)、年
    資積分(資深優先)、考核績分、獎懲積分、進修研習積分等條件依
    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於遷調分發現場抽籤決定。


八、申請遷調縣內他園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如有所提證明文件不實,
    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遷調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
    遷調為無效。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者,
    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
    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未報到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原幼兒
    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九、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應於指定日期前至達成遷調之幼兒
    園或附幼接受審查;除達成遷調之幼兒園或附幼發現且能舉證達成遷
    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
    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外,不得拒絕其進用,
    其生效日一律為當年八月一日。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
    到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原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者,各該遷調不
    失其效力。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倘經達成遷調而不前往達成遷調之幼兒園或附幼
    接受審查或未報到者,原幼兒園或附幼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該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五
    年內不得申請遷調縣內他園。


十、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得依實際需要申請遷調縣內他園或他縣市,兩者
    可同時申請,但應切結若其一先申請遷調成功時,自動撤銷其後遷調
    他園之申請資格,不得異議。


十一、本縣附幼為辦理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須經附幼所屬
      學校同意,申請現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本縣鄉(鎮、市)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係經本府辦理公開甄選進用
      者,始得委託本府辦理現職教保員遷調作業。


十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委員會討論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