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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年度重大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年度計畫預算作業,推動重大施政
  計畫先期作業,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2.年度重大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指本府及所屬各機
  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大計畫項目研擬
  具體實施計畫,並據以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3.各機關研擬之年度重大施政計畫,其經費額度合於第四點規定,應辦理
  先期作業。


4.重大施政計畫之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新興中長程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新興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5.各機關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免辦先期作業。


6.各機關對於所管重大施政計畫應通盤規劃,於擬編年度概算前展開先期
  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效益、協調等詳加評估後,
  連同計畫表(附表一)送本府計畫處彙整,提年度重大施政計畫先期作
  業審查會議審議。


7.先期作業審議結果,簽核後移送本府主計處作為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
  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