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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實施電子打卡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出勤管理以提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並配合彈性上下班措施,實施電子差勤管理,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除一級以上單位主管、副主管、參議、機要人員及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免打卡(感應)者外,所有員工一律應予「臉部辨識打卡」方式簽到退,職員(含職務代理、約聘僱人員、臨時約聘僱人員)由人事處負責管理,工友(含駕駛、技工、臨時人員)由行政處庶務科負責管理,調府教師由教育處負責管理,替代役及短期就業人員由各處室負責管理。

三、辦公時間之規定,每週上班五天,每天八小時,共計四十小時。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午休時間為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每日上班時數計算方式自打卡上班扣除午休時間至下班全日者應足八小時(半日者應足四小時),未達八小時(或四小時)者應辦理請假,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未辦理請假者視同曠職。
(一)核心上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彈性打卡時間: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
(三)例外打卡時間:下午請假四小時;上午八時一分至八時三十分上班打卡者,應於中午十二時一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班打卡。

四、除差假外,全日應打卡(感應)二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上午上班打卡(感應)於上午七時三十分開始,超過上班彈性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打卡(感應)於下午五時三十分開始,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同曠職,未打卡(感應)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處理。 忘記打卡(感應)應於當日上、下班打卡(感應)時間內,簽請主管證明後,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交人事處補登,於年度內累計達十二次,予以專案查處,或責由單位主管督導改進,如可歸責於個人,即列入年終考績考核參考。

五、各項差假除疾病或緊急事故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均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崗位,並應於離開崗位前完成表單自動系統申請登錄及打卡簽退。

六、員工在規定辦公時間內因公務必須親自外出處理,應於表單簽核系統辦理公出登記,打卡規定如下:
(一)已打(感應)上班卡後,辦理公出登記者,應於離開辦公室及公出完畢返回本府上班時打卡,另公出完畢返回本府上班已達下班時間,不再返回本府上班人員,則不須打卡(感應)。
(二)未打(感應)上班卡前,辦理公出登記者,公出完畢返回本府上班時須打卡(感應)。   

七、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公務者,應於表單簽核系統辦理加班登記,加班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專案加班應於系統登記申請前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送人事處登記後始得申請。加班打卡(感應)規定如下:
(一)正常上班日加班,於下班後繼續加班者只須於結束離開時打卡(感應)一次,其餘在開始加班及加班結束各打卡(感應)一次。
(二)假日加班者,於開始加班打卡(感應)一次,加班結束離開時打卡(感應)一次。

八、請假時間計算:
(一)請假全日者: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請假半日者: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2.下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惟上午彈性上班者應依第三點第三款例外打卡時間辦理。
(三)請假以小時計者:
1.未打(感應)上班卡前,以小時請假登記者,請假起始時間為上午八時,小時請假期滿返回本府上班未達下班時間,需再返回本府上班人員,均須打卡(感應)簽到。
2.已上班後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打上班卡至離開打下班卡時間計算請假時間,以小時請假期滿若已達下班時間,均不須再打卡(感應)。        

九、凡經通知電子打卡情形異常,應填「差勤異常說明單」辦理補登手續。

十、各單位主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適當調配上班人員以利民眾洽公,避免影響業務進行。

十一、主管人員對所屬員工之勤惰及佩帶識別證應負督導之責,每月屬員遲到、早退、曠職人數超過所屬總人數之半數時,列入該單位業務主管年終考績之依據。

十二、中午免打卡,惟本府人事處採不定期查勤方式加強同仁之勤惰管理,若發現異常,該單位所有人員中午打卡(感應)一個月,並由人事處於主管會報中報告。

十三、停電或電子打卡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感應時,簽到、退改由人事處通知之方式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有關差勤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