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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實施員工上下班免刷卡補充規定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1、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員工自我管理,提升工作士氣,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及本府
  實施電子刷卡差勤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2、本府自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員工上下班一律免刷卡,但經查勤
  發現員工未準時上下班或上班時間(含外勤或出差)無故擅離工作崗
  位者,除登記曠職外,該員工立即恢復上下班刷卡;科長或每科同時
  有二人恢復上下班刷卡者,該科所有員工立即恢復上下班刷卡,每一
  處同時有二科以上恢復上下班刷卡者,該處全部員工立即恢復上下班
  刷卡,恢復上下班刷卡期間自最後恢復日起算一個月;恢復刷卡之情
  形將由人事處於主管會報中報告。

3、各級主管應確實督導所屬按時服勤,遇有屬員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在
  勤時,應即登記於提報單陳各該處長核閱後,移人事處依規定處理,
  否則應負連帶責任。

4、員工加班免辦刷卡手續,但經抽查發現有加班簽到退,而無加班事實
  者,除追繳其加班費及依第二點規定恢復上下班刷卡外,並依規定議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