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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實施電子刷卡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出勤管理以提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
  務品質,並配合彈性上下班措施,實施電子差勤管理,爰訂定本要點。


2.本府除一級以上單位主管、副主管、參議、機要人員及特殊情形經機關
  首長核准免刷卡(感應)者外,所有員工一律應予刷卡(感應),職員
  (含職務代理、約聘僱人員、臨時約聘僱人員)由人事處負責管理,工
  友(含駕駛、技工、臨時人員)由行政處庶務科負責管理,調府教師由
  教育處負責管理,替代役及短期就業人員由各處室負責管理。


3.辦公時間之規定,每週上班 5  天,每天 8  小時,共計 40 小時。正
  常上班時間為上午 08:00 至 12:00 ;下午 13:30 至 17:30 ,午
  休時間為 12:00 至 13:30 。每日上班時數計算方式自刷卡上班扣除
  午休時間至下班全日者應足 8  小時(半日者應足 4  小時),未達 8
  小時(或 4  小時)者應辦理請假,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 1  小
  時者以 1  小時計,未辦理請假者視同曠職。
(一)核心上班時間:上午 08:30 至 12:00 ;下午 13:30 至 17:3
      0。
(二)彈性刷卡時間:上午 08:00 至 08:30 ;下午 17:30 至 18:0
      0 。
(三)例外刷卡時間:下午請假 4  小時;上午 08:01 至 08:30 上班
      刷卡者,應於中午 12:01 至 12:30 下班刷卡。


4.除差假外,全日應刷卡(感應)2 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 1  次
  ,上午上班刷卡(感應)於上午 7  時 30 分開始,超過上班彈性時間
  上午 8  時 30 分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刷卡(感應)於下午 17 時 3
  0 分開始,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視同曠職,未刷卡(感應)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處理。忘記刷
  卡(感應)、卡片故障者,應於上、下班刷卡(感應)時間內,簽請主
  管證明後,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交人事處補登,於年度內累
  計達 12 次,予以專案查處,或責由單位主管督導改進,如可歸責於個
  人,即列入年終考績考核參考。


5.各項差假除疾病或緊急事故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均須奉准後始能
  離開崗位,並應於離開崗位前完成表單自動系統申請登錄。


6.員工在規定辦公時間內因公務必須親自外出處理,應於表單簽核系統辦
  理公出登記,刷卡規定如下:
(一)已刷(感應)上班卡後,辦理公出登記者,應於離開辦公室及公出
      完畢返回本府上班時刷卡,另公出完畢返回本府上班已達下班時間
      ,不再返回本府上班人員,則不須刷卡〈感應〉。
(二)未刷(感應)上班卡前,辦理公出登記者,公出完畢返回本府上班
      未達下班時間,再返回本府上班人員,均須刷卡〈感應〉。


7.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公務者,應於表單簽核系統辦理加班
  登記,加班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專案加班應於系統登記申請前簽經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送人事處登記後始得申請。加班刷卡(感應
  )規定如下:
(一)正常上班日加班,於下班後繼續加班者只須於結束離開時刷卡(感
      應)一次,其餘在開始加班及加班結束各刷卡一次。
(二)假日加班者,於開始加班刷卡(感應)一次,加班結束離開時刷卡
      (感應)一次。


8.請假時間計算:
(一)請假全日者: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 8  時至下午 17 時 3
      0 分。
(二)請假半日者: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 8  時至 12 時。
      2.下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
(三)請假以小時計者:未刷(感應)上班卡前,以小時請假登記者,小
      時請假期滿返回本府上班未達下班時間需再返回本府上班人員,均
      須刷卡〈感應〉。已刷上班卡後,以小時請假期滿若已達下班時間
      ,均不須再刷卡〈感應〉。


9.凡經通知電子刷卡情形異常,應填「電子刷卡差勤異常通知單」辦理補
  登手續。


10. 各單位主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適當調配上班人員以利民眾洽公,
    避免影響業務進行。


11. 主管人員對所屬員工之勤惰及佩帶識別證應負督導之責,每月屬員遲
    到、早退、曠職人數超過所屬總人數之半數時,列入該單位業務主管
    年終考績之依據。


12. 中午免刷卡,惟本府人事處採不定期查勤方式加強同仁之勤惰管理,
    若發現異常,該單位所有人員中午刷卡(感應)一個月,並由人事處
    於主管會報中報告。


13. 為證明刷卡(感應)紀錄,本府得運用現有監視攝錄影機查證,代刷
    卡(感應)者及被代刷卡(感應)者,經查證屬實者,除被代刷卡者
    應予曠職處分外,代刷卡(感應)者及被代刷卡(感應)者,均提考
    績會論處。


14. 遺失或損毀刷卡片(感應卡)識別證者,得申請補發,每次補發酌收
    工本費新臺幣 200  元。


15. 停電或電子刷卡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感應時,到、退勤由人事處通
    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16. 本府得視差勤執行情形,實施免刷卡制度,其補充規定另訂之。


17.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有關差勤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