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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地政事務所業務及為民服務工作執行績效督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90429511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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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督導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地籍、地價、測量、土地登記、地政資訊、土地徵收作業等地政業務、為民服務、人事、會計、出納、地政規費及事務(收發文管理及檔案管理)、農地重劃檔案管理、財產管理等項目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督導考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督導考核初評:考核項目以地籍、地價、測量、土地登記、地政資訊、土地徵收作業等地政業務、為民服務、人事、會計、出納、地政規費及事務(收發文管理及檔案管理)、農地重劃檔案管理、財產管理等項目為主,由彰化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地籍科長召集各相關單位及行政處、主計處、財政處、人事處派員組成督導小組,分所分梯次,就各地政事務所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核。初評各項目之評分標準,由地政處訂定之。
(二)督導考核複評:考核內容以單一窗口、便民措施、環境管理、研究發展創新及其他為主,由地政處處長指派副處長、專員、技正、科長擔任複評工作,視業務實際需要,實地查訪考核各地政事務所之執行情形。
前項督導考核結果應記載於考核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各督導受評單位並應將改進情形函送地政處備查。
 
三、
督導考核方式:
(一)督導考核初評:原則每年於十月辦理。
(二)督導考核複評:由地政處處長指派複評人員,於初評後一個月內不定期辦理。
(三)辦理督導考核時,各地政事務所應將上、下半年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予以彙整,備供考評之用。
(四)本府業務主管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辦理不定期業務訪視。
 
四、
督導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施政績效(佔百分之十)、管理績效(佔百分之八十)、綜合績效(佔百分之十),合計為總成績(詳考核成績一覽表)。
(二)等第:
1.特優等: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
2.優  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3.甲  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4.乙  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5.丙  等: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6.丁  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三)獎懲:
1.考核成績列甲等以上之地政事務所,取其前三名,由本府辦理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地政事務所之考核成績,列為當年考核主任考績之要項。
2.績優受獎地政事務所按成績等第辦理敘獎,其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敘獎標準及額度,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第三點辦理。
3.督導考核成績列乙等之地政事務所不予獎勵,其餘列丙等以下之地政事務所,其主任、課長及主辦人員,依成績等第辦理懲處:丙等而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各予申誡一次,成績未滿六十五分者,各予申誡二次;丁等而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各予記過一次,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各予記過二次。
4.績優受獎地政事務所人員,當年考績列甲等人數比率得酌予提高;成績等第列丙等以下之地政事務所,當年考績列甲等人數比率則酌予降低。
五、
有關考評項目及各項目之評分標準由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