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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90240648號函發佈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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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推展民眾終身學習、提升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依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彰化縣政府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審議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3點
審議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處長、副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專家學者。
(二)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4點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其他行政工作人員由社會教育科人員派兼之。
 
第5點
審議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6點
審議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議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機關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審議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第7點
審議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議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教育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