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一)房屋稅申報用紙,由稅捐處印製後,存置鄉(鎮、市)公所或村里 辦公處,備供納稅義務人取用。 (二)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據有關單位通報建築、營業登記、新編門牌等資 料,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三)前項資料,經辦人員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前完成檢查。如發現有新 、增、改建房屋而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者,應即簽報派 員調查設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四)為期便民起見,凡房屋之買賣、贈與、承典、繼承後,依納稅人申 報契稅、遺產稅之資料,自動釐正房屋稅籍,不再由納稅人重複向 房屋稅主辦單位申報。如房屋係由數人共同繼承,應提示當事人檢 附繼承建物所有權狀或分割協議書辦理對都市計畫區域外新建房屋 ,並可委託鄉鎮村里幹事提供新建房屋資料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並核發查報費或輔導申報費。
|
|
二、加強房屋稅籍管理: (一)稅籍之管理: 1.房屋稅籍紀錄表,應逐件加蓋經辦人及依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授 權核定有關人員之印章,以昭慎重。 2.房屋稅籍紀錄表採活頁,並應按村里別裝訂,逐頁編號。 3.房屋稅籍紀錄表裝訂成冊後,應加封面、底面。 4.房屋稅籍冊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關係納稅人之權益,經辦人員 應負責妥善保管,並維護完整。 5.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變更等之申報書,暨其他房 屋課稅資料之通報書,應依公文處理規則依序辦理,不得積壓。 上項課稅資料之處理及運用情形,並應設置課稅資料登記簿詳為記 載,以備查考。 (二)稅籍之釐正: 1.房屋稅籍之釐正,應根據申報、通報、調查及行政救濟確定之資 料,填具稅籍異動釐正通報表,簽報核定。 2.稅籍如須刪改或更正,應將原記載事項劃紅色雙線註銷,並須註 明異動原因、日期及核准文號,加蓋經辦人印章,以明責任。 3.房屋之改建、增建,如須另填造稅籍紀錄表,應將原表加蓋「作 廢」戳記作廢,並黏附於新表之後。如有不敷黏貼時,得浮貼附 表或增添紀錄表次頁,並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於騎縫上。 4.特殊原因核准減徵或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應列冊登記,並定期檢 查,如減免原因消滅,應簽報核定後,憑以釐正稅籍、恢復課稅 。 5.稅籍之釐正,除註銷部分應使用紅色墨水外,其餘記載事項,一 律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不得以鉛筆記載。
|
|
三、改善房屋評價及加強稅籍清查: (一)房屋現值之核計應切實依照本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評 定標準辦理。 (二)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房屋現值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下者,由股 長核定;房屋現值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者暨財政部函頒「簡化評定房 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三第五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 特殊房屋由主管課長或分處主任核定。 (三)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應擬訂計畫逐年分區辦理房屋稅籍清 查,原則上每年清查四分之一,每四年全面清查一次,凡列入清查 之鄉、鎮、市、區,不論有無增建、改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與否 ,均應逐戶切實辦理清查。 (四)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新、增、改建房屋或應行更正事項,應依規 定設立或釐正稅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外,應即通報電作 單位處理。 (五)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房屋稅籍清查前召集清查人員辦理「房屋稅 籍清查工作講習」,講解房屋稅法令及清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
|
四、加強便民服務: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另行指派 人員調查,並於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房屋遇有重大災害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派員前往實地調查,並 依照房屋稅條例有關減免標準之規定,予以核定減徵或免徵。
|
|
五、督導與考核: (一)房屋稅籍清查,稅捐稽徵機關應指派審核員、主管科長、分局主任 、股長分區負責督導並就已清查之房屋予以抽查,抽查百分比,原 則上應不低於百分之一。至抽查情形應作成紀錄,並裝訂成冊,以 便查考。 (二)房屋稅籍清查人員績效之考核,依照本縣「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 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
|
六、本注意事項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
|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