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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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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量行政罰鍰受處分人之經濟
    狀況或因天災、事變等事由致無力一次完納之情事,並期增加受處分
    人之繳款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處分人,係指違反法令而受本局名義處行政罰鍰之自然
    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
    他組織。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除法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
    本要點。
三、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寫本局「受理分期繳納罰鍰案件申
    請書」敘明理由(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檢附),向本局提出申請,並
    由各該行政罰鍰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受理,於斟酌其陳述
    意見及本要點之規定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處分人之事由而遭受重大財產損
      失,致無法一次完納者。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之期數,除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不得分期繳納者外,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惟每
      期至少繳納五仟元。
(二)罰鍰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惟每期至少繳納一萬元。
(三)罰鍰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惟每期至少
      繳納一萬五仟元。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而有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必要者,
    主辦單位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
    前二項所稱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
五、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經審查不符第三點
    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辦單位應以局文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後仍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六、經主辦單位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局文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項
    :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主辦單位之課(室)名稱。
(三)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四)限期申請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出具申請人開立之票據或申請人背
      書之第三人票據交付主辦單位保管,逾期未交付者視為拒絕繳納,
      本局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旨。但申
      請人已交付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拒絕繳納
      ,本局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旨。
(六)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七、申請人依第六點第四款提出擔保書狀,或出具申請人開立之票據或申
    請人背書之第三人票據交付主辦單位保管者,主辦單位應同時掣給擔
    保書狀簽收單或票據臨時收據交付之,副本並應附卷,已繳納之部分
    ,相關擔保書狀或文書得返還之。
八、核准分期繳納者,不得逾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之
    執行期間。有應移送執行之情事者,主辦單位應於本法規定之執行期
    間內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九、為辦理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關於行政執行處徵詢是否同意
    義務人分期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規定
    。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