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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租賃特殊教育學生專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40498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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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行政人員注意事項:
(一)凡設籍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且就讀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以下
      簡稱特教班),以特教班學生優先,若尚有空餘座位,可提供校內
      其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家長提出申請,經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並申請學生數達五人以上,每趟
      每車發車學生數需四人(含)以上為原則,可函報彰化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申請租賃特殊教育學生專車(以下簡稱特教專車)
      。
(二)各校得依學校申請通過搭乘學生數辦理招標,租賃交通車之車型大
      小,為依車型承載之人數不得高於承載量之百分之百。
(三)特教專車僅限接送申請學校所提報申請學生名單中之學生,但鄰校
      若遇特殊情況申請搭乘,經本府專案核准同意接送之特教學生,不
      在此限。
(四)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學校應填寫申請開闢特教專車路線申請表(
      如附件一),經校長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
      )審核;開學後,路線或搭乘人數如有異動(含增加或取消)亦需
      將異動後之特教專車申請表(附件一),經校長核章後免備文逕送
      本處審核。
(五)每學期開學前二週,學校應與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規劃好接送人
      數與交通路線。
(六)凡申請並經本處核准在案,搭乘特教專車之學生,搭乘專車之期間
      不得再請領交通補助費。
(七)特教專車只限接送學生學期中正常之上、下學。
(八)學期中參加校外教學或各項活動、寒暑假返校或參加輔導課程需交
      通車服務者,請於活動一個月前另案報本府申請補助。
(九)如特教班教師為隨車導護人員,則得免兼學校其他行政工作。
二、隨車導護人員注意事項:
(一)應熟悉接送路線,並留意出車時間。
(二)到站應下車接送學童,勿讓學童自行上下車。
(三)離車接送學童時,必須隨手關妥車門,避免車內學童跟隨下車。
(四)應坐於五人座轎車之前座或九人座以上箱型車等第二排座位靠車門
      口位置,如有學生乘坐前座,應特別注意該生之安全。
(五)學童座位分配應先考量障礙程度,再考量路程遠近,並依狀況做妥
      善安排。
(六)如逾預定接送時間十分鐘,特教專車仍未到時,請立即與駕駛或承
      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聯絡,如逾接送時間十五分鐘,特教專車仍未
      到達,請自行搭計程車到校,所需車資由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支
      付,且依合約規定,該趟車車資不得給付,即該趟車簽單不予簽章
      ,放學時請比照辦理。
(七)車輛行駛當中,若發生突發狀況,請馬上聯絡學校及承包租賃交通
      專車廠商,重大突發狀況並請立即回報本處。
(八)要求駕駛應遵守交通規則,且定期檢查駕駛是否進行車輛保養,若
      駕駛未做車輛保養,應向學校及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反應處理,
      若影響行車安全時,應要求更換車輛或駕駛。
(九)若接送學童返家時,發現家裏無人接應,不得讓學童自行下車,並
      應要求駕駛送完全部學童後,再送該學童回學校;並聯絡學童家長
      將學童帶回。上學時若交通車等候五分鐘家長仍未能送學童上車,
      家長須自行送學童上學,此情況若於一週內連續發生二次者,停止
      接送該學童一週,一學期累計達十次者,本處得停止該學童搭乘特
      教專車。
(十)應於搭車前檢視:
      1 載運國民小學學生車輛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學生車輛
        以出廠未逾十年者為優先,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2 經交通監理廠商安全檢驗合格並有行車執照。
      3 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乘客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4 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
        )、電話及載運人數。
(十一)執行接送勤務後,應於每日填寫接送紀錄表(如附件二)。
(十二)由學校教師擔任隨車導護人員者,得以所屬學校或行車路線上對
        該教師最便利之公車站牌、學校為行駛起點,放學時再將教師送
        回學校或行駛起點,由搭車學生家長擔任隨車導護,則以該家長
        住所為起點,放學時起站則為最後一站。
(十三)中途下車接送學童時,請駕駛將車輛確實停妥並按下閃光警示燈
        後上下車,叮嚀下車學童行路安全,並交由家長接送回家。
(十四)建立安全觀念,心存危機意識,隨時隨地集中注意力,共同協助
        降低意外的發生。
三、搭車學童之家長注意事項:
(一)上學時,請於安排之接車時間前五分鐘,將學童帶至上車地點,如
      逾接車時間五分鐘,仍未將學童帶至接送地點,特教專車將不再等
      候,離開前往接載下一位學童。如逾接車時間十分鐘,特教專車仍
      未到達,請立即與駕駛或導護人員聯絡,如逾接送時間十五分鐘,
      車仍未到,得自行搭計程車接學童到校,所需計程車資由承包租賃
      交通專車廠商支付;放學時請務必準時至接送點,以便學童下車後
      有人接應,若因故無法親自接應,必須自行聯絡代理人接應,並事
      先告知隨車導護人員。
(二)學童因故不搭車,應提前告知級任導師或隨車導護人員,若無故不
      告知而未搭車或放學時未能準時接送學童一週內連續二次紀錄者,
      停止接送一週。
(三)學童下車過馬路時,應從車後方行進,避免發生意外又延遲行車時
      間。
(四)請協助隨車導護人員處理學童上下車事宜。
(五)必要時學校得請搭乘特教專車家長協助,輪值擔任隨車導護工作。
(六)與級任導師及特教班教師保持密切聯繫。
(七)掌握特教學童交通行為特性,配合周全之防護措施並遵守交通規則
      。
(八)建立安全觀念,心存危機意識,隨時隨地集中注意力,共同協助降
      低意外的發生。
四、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及駕駛注意事項:
(一)依規定時間準時出車,並熟悉行車路線。
(二)切實遵守交通規則,請勿任意緊急煞車、緊急轉彎或緊急停車。
(三)每日出車前做好車輛保養並做成紀錄,供隨車導護人員查核。
(四)以親切態度對待學童及隨車導護人員。
(五)當隨車導護人員下車接送學童時,應看顧車內學童。
(六)接送途中遇有緊急狀況時,應立即向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及學校
      輔導室反映,並視情況請求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另派車支援。
(七)若接送學童返家時發現無家長接應,應先送完全部學童後,將隨車
      導護人員及該學童送回學校。
(八)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應於每日用車出發前做好車輛保護工作,並
      應定期提供每輛用車之安全檢核表,會同隨車導護人員共同檢查確
      認,以保行車安全。該表填寫如有不實,其責任應由承包租賃交通
      專車廠商負責。
(九)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應遴選素行良好、性情穩重、且具有耐心及
      愛心之全職駕駛,身心健康,持有所行駛客車車型駕駛執照者擔任
      駕駛,並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職業道德,且每輛車之駕駛應予以
      固定。
(十)承包租賃交通專車廠商應向保險公司辦理車輛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
      險(每人投保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並須提出有關之
      證明文件,如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一切損失概由承包租賃交通專車
      廠商負責賠償並負責向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按實際投保之保險條款辦
      理賠償。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