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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0048309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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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第三、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縮短修業年限實施對象係指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資賦優
    異學生,含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及通過降
    低入學年齡者;縮短修業年限申請限通過資賦優異鑑定之教育階段。
    本要點所稱降低入學年齡實施對象係指設籍本縣之未滿六足歲兒童。
三、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兩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四、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
    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五、縮短修業年限實施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
    關學科。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免修課程。
(二)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實施計畫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
      學後 3  週內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
      或家長向學校推薦。
(三)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
      應邀集學區內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甄別小組成員。
(四)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五)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如附表一、申請表如附表二。
八、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含
    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一)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本縣國民中小學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
      文號。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
      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
      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
      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可自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施測。
      1.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使用各校自編測驗):參加欲
        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學科(學習領域)2 次段考,該科
        成績皆達正 1  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 84 以上,且受試者原
        年級該科至少 2  次段考成績需達正 2  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
        級 97 以上。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學科(學習領域)
        2 次段考試卷需採用該年級具有 12 個班級以上之學校段考試卷
        ;受試者原年級段考採用原校段考試卷即可。
      2.標準化學科成就測驗紀錄(使用標準化測驗):參加由鑑輔會指
        定之學科成就測驗。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學科(學習
        領域)達正 1  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 84 以上,原年級該科
        需達正 2  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
      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
      現特別優異,或前三等獎項者。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
      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3.獨立研究
      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九、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應由學
    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
    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記錄、計畫目
    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速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
    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於核定縮短修業
    年限公文到校一個月內擬妥,函送本府備查。
十、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
    長自付為原則。
十一、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
      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
      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必要時,得輔導回原年級班級就讀
      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中,涵蓋不同國民
      教育階段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如涵蓋高
      中職課程,需與高中職學校討論配套措施後始得實施。
十三、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
      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領取畢業證書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回歸原校就讀;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四、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工作之測驗或評量耗材費,由
      各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十五、原有接受資優班課程之學生,進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後,
      應視為普通學生安置,如欲接受資優班課程,需參加資優鑑定。
十六、降低入學年齡實施方式由本府訂定之。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