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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保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80307326 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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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帶動教育革新,落實幼教輔導、協助
    等服務功能,加強研究發展改進幼教課程,提升彰化縣(以下簡稱本
    縣)幼兒教育素質,特設教保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隸屬本府教
    育處。
二、本團設置宗旨: 
(一)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提升幼教品質。
(二)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學內涵。
(三)輔導教保服務人員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四)激勵服務熱忱,解答教學疑惑,增進教學效果。
三、本團為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
      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本縣各
      公私立幼兒園之輔導業務。
(三)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承辦人兼任,負責規劃執行
      各項輔導工作業務。
(四)輔導小組依任務編組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育處督學或合格教師兼
      任,負責召集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遴聘專任輔導員、兼任輔導
      員若干人,由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兼任。
(五)顧問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處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四、第三點人員由本府教育處遴聘,並辦理專業成長進修,以提升其專業
    知能。組長、副組長、輔導員及幹事之任期以二學年一聘為原則。
五、本團輔導所屬縣內公私立幼兒園教學及課程發展事宜,其方式如下:
(一)辦理專業成長進修研習,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二)定期由輔導員或聘請教學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辦理教學演示觀摩。
(三)辦理諮詢服務、輔導訪視,協助教學成長。
(四)輔導各幼兒園進行教學相關議題之研究。
(五)定期辦理課程、教學、評量心得發表及相關研討會議,出版優良研
      究、課程、教學、評量及其他成果專輯。
(六)發掘學校優良教保服務人員,推廣其優良課程、教學,評量或其他
      事蹟。
六、本團所需輔導、諮詢、進修成長業務與其他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
    預算支應,必要時得由教育部專款補助。
七、專任輔導員參加本縣國民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在團服務年資,比
    照處室主任年資,採計資績積分。
八、兼任輔導團員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在團服務年資
    ,教師比照組長年資,取得主任儲訓證書者比照處室主任年資,採計
    資績積分;並加計特殊加分,服務滿一年以上每年加零點五分,最高
    三分。
九、本團團員工作成績優良者,每學年由本府教育處辦理獎勵,並作為續
    聘之依據。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