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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暨大眾運輸業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規字第1110464946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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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市
    區公車營運服務及設立申請事項,並建立公平、客觀之大眾運輸業費
    率審核制度,特依公路法第三十七條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之
    規定設彰化縣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暨大眾運輸業審議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設立申請籌設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本縣市區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
      )之審議事項。
(四)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事項。
(五)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本縣境內市區及公路汽車相關事項之研議或整合。
(七)本縣計程車費率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一人。
    (六)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具有相關專業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
    機關派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相關人員代理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位、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交通處派員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作業及有關業務,並得視需要邀
    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涉及利益迴避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八、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會對於各項議案之審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本縣汽
    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客運業者、大眾運輸業、計程車客運商業
    同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消費者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出
    列席說明。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處編列預算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