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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退休教職員舊制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70407643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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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給機關之本府所屬各級學
    校教職員舊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舊制年資:指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具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
(二)退撫給與:指各該權責機關依法核定應由本府支付之教職員退休金
      、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
(三)各該權責機關:指依法審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
      職員退撫給與案件(退休、撫慰、撫卹、資遣)之各權責機關。
(四)領受人:指依教職員退撫法令規定,領取退撫給與之人員或其遺族
      。
三、撥付方式:
(一)每年一月份至十二月份之定期退撫給與(含月退休金、遺屬年金及
      月撫卹金),由各校撥予領受人。
(二)當年度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退休生效案件,當月首期月退休金由本
      府直接撥入領受人金融機構帳戶;次月起則由各校撥付。
(三)當年度非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退休案件、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
      ,另案報送收支結算表及領據申請。
(四)展期月退休金及展期遺屬年金,應由服務學校列冊管理,並自審定
      發給日起定期發放。
(五)申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者,由各校每月五日前報送次月一日撥款之
      發放清冊,再由本府撥入領受人代收代付專戶;當年度二月一日及
      八月一日退休申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者,請於收到核定函後次日起
      五個工作日內,報送撥款之發放清冊及領受人專戶存摺影本至本府
      ,以利後續作業。
(六)其他特殊個案則依本府函文或公告事項辦理。
四、前點第一款撥付作業:
(一)各年度一月份退撫給與,本府將採「預付款」方式作業,各校應於
      前一年度十一月提供次年度一月份所有領受人當月退撫給與定額發
      放清單(附件一、附件二)及領據。
(二)各年度二至十二月份退撫給與,本府將採「先行核銷請款」方式作
      業,說明如下:
   1、請各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提供二至六月所有領受人每月退撫給
          與定額發放清單(附件三之一、三之二)及領據。
   2、請各校於當年度五月提供七至十二月所有領受人每月退撫給與
          定額發放清單(附件四之一、四之二)及領據。
(三)本府每月二十日依各校提供之退撫給與定額發放清單金額撥款予各
      校。
(四)各校應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領受人退撫給與、領受資格查驗,並於
      每月一日將退撫給與撥予領受人。
(五)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十二月五日分別將二至六月、七月至十二
      月退撫給與實際發放名冊(附件九至附件十二)及收支結算表(附件
      十三至附件十六)送本府稽核沖銷。
(六)各校如當年度二至六月、七月至十二月有賸餘款者,請併同上、下
      半年之退撫給與實際發放名冊及收支結算表,依規定辦理支出收回
      作業;如經費不足者,則另案報送不足額之教職員退休(撫卹)給
      付(統籌)收支結算表及領據送本府辦理。
五、第三點第二款撥付作業:
  當年度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生效案件,當月首期退撫給與部分,請
  各校依本府公告期程提供教職員退休給付(統籌)申請表(附件五、六)、
  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產製之領受人清冊及臺灣銀行整批匯款
  檔;案件審定領受日次月起之退撫給與,請各校收到領受人退撫案件審
  定函後,提供領受人三至六月或九至十二月退撫給與定額發放清單(附件
  七、八)。
六、原核定之退撫給與案件,因重新審定變更給與種類或內容,或領受人
    有因註銷退撫給與案件或有依法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權之情事,致本府
    依本要點撥予各校轉發之款項有賸餘款或經費不足情形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有賸餘款者,請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支出收回作業。
(二)經費不足者,應於本府撥付次月退撫給與款項前,函文說明並檢附
   修正後每月退撫給與定額發放清單,其差額由本府於次月起定期補
   足撥付。  
七、本要點之各項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八、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