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實施室內裝修案件審核、查驗及抽查機制,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三、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四、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並向本府核備而得於本縣執行業務者。
(二) 簡易室內裝修:係指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之室內裝修。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本規範規定,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府核備。
六、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流程如附圖:
(一) 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如涉及分間牆變更者,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 消防安全設備於申報施工及工程完竣審查時,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負責,免送彰化縣消防局審查。
(三) 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查驗簽章。
七、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指派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審查人員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造冊送本府備查。
八、審查機構圖說審核,應依下列辦理:
(一) 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
(二) 應註明室內裝修使用之材料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九、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依下列辦理:
(一)現場查核與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附具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符合本規範第六點規定者,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得免現場查核,必要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室內裝修施工期限自本府核發同意施工文件之日起兩年為限,符合本規範第六點規定者為六個月;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本府同意施工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一、審查機構應設審查小組,就所受理室內裝修及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案(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實施抽查,每半年一次,其抽查件數不得少於當期申請案件之十分之一,抽查結果應報本府備查,或得由本府逕為抽查之。
十二、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書表文件如附表;必要時審查機構得報請本府補充之。
十三、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由審查機構依本辦法第七條訂定作業事項中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