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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辦公場所遭針孔攝影,維護同 仁、洽公民眾及其他使用者之隱私權與人身安全,營造安全之辦公 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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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單位)對其管理之辦 公場所負有防止針孔攝影行為及安全維護責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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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機關應定期就辦公場所之廁所、浴室、更衣室、哺(集)乳室、 值夜室及其他具有隱私需求之場所,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製作 偵測紀錄。 前項偵測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偵測次數, 並填具附表彰化縣政府辦公場所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留 存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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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機關發現疑似針孔攝影設備或其他疑涉攝錄影裝置時,應立即 封鎖現場,妥善保全相關證據,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未 經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指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處置相關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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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機關得依相關法令及業務需要,就辦公場所高風險區域採取巡 查、門禁管理、監視設備或其他必要安全維護措施;其執行應兼顧 職場安全及個人隱私權保障,並遵守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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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機關應加強職場安全管理,對哺(集)乳室、更衣室、值夜室 及其他具有隱私需求之場所,採行適當之門禁管理及人員進出管制 措施。 管理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安全巡檢及反針孔偵測;發現可疑物 品或疑似偷拍設備時,應避免任意移動,並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