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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8 2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15028738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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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身心健康,推動其自主健康管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內容如下:
(一)補助資格:任職滿三年且申請補助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滿四十歲以上者。
(二)補助內容:
1.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2.每二年給予健康檢查當日公假一日。
 
三、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約用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應於下列醫療機構實施之: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醫院及教學醫院)。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四、約用人員應先自行負擔健康檢查費用,並於當年度檢具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
約用人員於補助當年度已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原則申請補助。
各機關學校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五、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業務經費科目項下支應。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臨時約(聘)僱人員得準用本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