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條 |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 第2條 |
彰化縣體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指派秘書、技正、督學或專員兼任,承縣長之命,受本府教育處處長之指導,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 第3條 |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學校設施組:掌理縣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體育設備規劃及補助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組:掌理縣立體育場館設施規劃、營運管理、全縣各鄉鎮市公所運動設施補助及維運等事項。 |
| 第4條 |
本中心置組員。 |
| 第5條 |
本中心人事、會計及政風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
| 第6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第7條 |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 第8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
| 第9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