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與衛生防護事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彰化縣政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人員,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第一百零二條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第四十九條所定人員。 |
|
三、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本府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
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並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
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
|
五、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聘(派)之,其中相關學者專家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應有一人為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縣
長圈選之;其餘二人由縣長排序,協會代表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得兼任本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委員,就所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
生政策、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
|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稿費。 |
|
八、本會幕僚相關作業,除涉職場霸凌案件由受理單位辦理外,其餘由本府人事處辦理。 |
|
九、本府各單位應依附表權責分工內容確實辦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
|
十、本府各單位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其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支
應。 |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