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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13: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輔導納管之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改善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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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四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二項所定事項,補助本縣納管之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執行單位為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即申請人)如下:
(一)納管之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於工廠改善計畫有效期間內,自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日起,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日止,辦理第四點事項之相關費用。
(二)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內,自特定工廠登記日起,至取得工廠登記日止,辦理第四點事項之相關費用。
四、
本要點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貸款利息補貼:
    1、申請人於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期間內,向本國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按期繳納貸款利息者,檢具歷次貸款利息繳納相關證明文件。
    2、貸款用途限定如下:
       
(1)資本性支出: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2)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3、
前款貸款用途僅限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即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申貸企業之融資業務。
    4、檢具貸款證明文件及貸款用途佐證文件。
    5、依第三點規定,申請人於改善計畫核定之改善期間或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僅能擇一階段申請。
(二)消防栓設置:
    1、
申請人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水源證明公文核發日期認定)依據本縣消防局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第三點申請自費增設私設消防栓者。
    2、檢具經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水源證明核准公文及建置設備現場完工照片。
(三)碳盤查:
    1、
申請人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溫室氣體盤查證書簽發日期認定)進行符合ISO14064-1溫室氣體盤查標準之碳排量盤查。
    2、檢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公告合格查驗機構出具含TAF認證之溫室氣體盤查證書及查證機構之報價單或收據。
(四)智慧儲能:
    1、申請人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自願性產品驗證書(VPC證書)日期認定)於工廠既有設置用電場所內設置表後儲能系統。建置儲能設備供自行使用,且依據所建置之設備完成相關安全標準、消防安全等審查,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含自願性產品驗證書(VPC證書)、儲能設備之現場完工照片、裝置容量證明、購置證明文件及設備完成後其安全標準與消防安全切結書文件)。
    2、同一申請人申請本補助每年以一案為限。
(五)低碳智慧化設備(施)改善:
    1、申請人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發票或收據日期認定)購置工廠設備(施)或既有設備(施)改善符合下列用途者:
       (1)導入精實管理、自動化、數位化、智慧化等設備(施),優化工廠營運生產管理。
       (2)導入既有成熟節能減碳、再生能源、能資源回收利用等高能效設備(施),降低工廠碳排放量。
       (3)導入具備智慧化、低碳化之防災、污染防治與排廢監測等設備(施),強化工廠安全管理。
    2、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標章或相關證明文件及建置設備現場完工照片。
五、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貸款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期限最長為銀行核貸日次月起算三十六個月,補貼金額不超過申請人實際支付利息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貸款利息未達補貼額度上限者,依實際貸款利息補貼。
(二)消防栓設置:每案補助金額為實際設置費用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碳盤查:每案補助金額為實際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四)智慧儲能:設置儲能系統其裝置容量每度(kWh)電補助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且補助金額不超過實際建置費用百分之四十九。
(五)低碳智慧化設備(施)改善:每案補助金額為實際設置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六)同一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
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
(二)依第四點規定應備文件及相關支出費用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申請應提出委託書。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
(五)工廠改善計畫或特定工廠登記核定文件影本。
(六)切結書及領據。
(七)事業主體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文字須清晰)。
(八)其他依各補助項目申請表上應檢附之文件。
七、
審查程序:
(一)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依請領補助順序審查文件,並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二)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檢附文件不齊全、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查。
(二)不符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之資格。
(三)不符本要點所定補助事項。
(四)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五)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變造或偽造情事者。
(六)受領設備(施)補助起算三年內其設備(施)移轉、變賣或移作他用者。
(七)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
(八)本要點補助款用罄或因其他情形經公告終止補助作業。
九、
申請案件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審查通過之補助款核銷順序為補助之優先順序;受理補助申請期限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補助經費用罄);本府得因其他情形經公告終止補助作業。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彰化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