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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13 16: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08919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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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石虎保育計畫。
二、受理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級機關單位
    與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於本縣石虎熱區
    興辦公共工程之諮詢。
三、其他關於推動本縣石虎保育之重要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相關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水利資源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新聞處代表一人。
七、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本縣動物防疫所代表一人。
十、具野生動物保育專業或經驗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共六人。
前項第十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並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本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工作小組,綜理幕僚業務,由本府農業
處派員兼任,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行政業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